为了加强城市的保护建造,扩大和安稳城市保护建造资金的来历,特拟定本法令。
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保护建造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都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
城市保护建造税,以交税人实践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别离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交纳。
城市保护建造税的征收、处理、交税环节、奖罚等事项,对比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则处理。
城市保护建造税应当确保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保护建造,具体安排由当地人民政府确认。
开征城市保护建造税后,任何区域和部分,都不得再向交税人分摊资金或物资。遇到分摊状况,交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法令,拟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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